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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实操中,企业是否发生了销售行为,并不是由某个人规定的,而是由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于一般销售,它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但是视同销售的行为,在增值税方面,范围是不一样的,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处理。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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