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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2021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报考指南
一、关于诚信报考问题
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诚信报考制度。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含聘用后的试用期内)。
诚信报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报考人员了解并遵守报考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如实报告健康状况、病史、旅居史等情况,能按要求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
2.报考人员了解职位报考要求,能真实准确完整填写个人信息,选报符合条件的职位,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如因弄虚作假被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或因提供不准确信息造成无法与报考人员联系而影响考试和聘用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己承担。
3.报考人员应遵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认真履行报考人员的各项义务,保证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不协助他人舞弊。
二、关于学历学位问题
1.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工作经历条件均指本岗位招聘最低条件(含本条件)。岗位中要求具有相应学位的需取得相应学位,以更高学历报考也应取得相应学位。
2.报考人员应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国家承认并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或对应的学位),含全日制统招、职业教育、自学考试、函授、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方式,职位表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2021年毕业生,需在报名结束前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应届博士毕业生可放宽到2021年12月31日)。
3.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技师学院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生,可视同大专学历报考;取得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技师学院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视同本科学历报考。
4.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5.以第二专业报考的需提供毕业证明。仅有学位证书无毕业证书的不能以第二专业报考。
三、关于专业问题
1.报考专业要求
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相符,专业以所获毕业证的专业名称为准,学位种类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考生所学专业参照《学科专业目录汇编》(二○一九年一月版)。
应聘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选择招聘专业中相近专业报考的,所学专业必修课程应当与报考岗位要求的专业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查时提供毕业证书、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或毕业院校专业设置情况说明等材料。
2.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问题
报考人员可使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以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的,需提供符合招考职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2021届硕士、博士研究生若以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不属年龄放宽之列。
3.以岗位要求的更高学历专业报考问题
报考人员可使用更高学历专业报考。要求“大专学历”的岗位,除取得岗位要求专业学历证书的考生可以报考外,《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见附件2)中岗位要求专业的,该专业“接续本科专业举例”所列专业的本科生也符合岗位专业条件。如岗位要求“工程造价专业,最低学历为大专”,那么对照《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除符合条件的除工程造价大专学历外,“该专业接续本科专业举例”中列出的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土木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本科生也符合岗位专业条件。
四、关于工作经历问题
1.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的界定
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岗位,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第一天(如“2年以上”指报名时仍在工作岗位,至报名第一天时累计已满2周年)。因部分院校毕业证所标注的毕业时间未精确到“日”,也有的考生毕业后在若干个单位工作过,故只要工作经历包含12个月份的,可视为满1周年(例如:2018年7月毕业即开始工作,至2019年6月为1周年,以此类推);考生在校期间的兼职、实习和社会实践经历不作为工作经历。招聘岗位要求具体岗位工作经历、具体专业工作经历的,须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等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未明确要求具体岗位工作经历、具体专业工作经历的,只要毕业后具有相应时间的任何工作经历均可,须提供劳动合同及聘用单位为考生缴交社保的缴费凭证,或聘用单位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从事个私经济相关证照等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资格审查时需提供与见习主管单位签订的见习协议及见习鉴定材料。
2.不计入工作经历时间的情形
(1)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不论是否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均不视为工作经历,不计入工作经历时间;
(2)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计入工作经历时间。
五、关于“限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报考问题
应届毕业生包括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即国家统一招生(一般是指通过全国统一的高考或研究生入学考试)的2019年、2020年、2021年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规定的2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择业期的认定延至12月31日,如2019年毕业的考生,则2021年12月31日前认定为在择业期内。
六、关于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问题
1.国内高校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问题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1年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1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2.尚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在读人员报考问题
国(境)外学历学位的在读人员既不能以其尚未取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也不能以其已取得的其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截止公告发布前尚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均视为在读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等有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在国(境)内就读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需取得由教育部所属的相关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函。上述材料应在面试前资格审核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聘单位审核。
七、关于户籍问题
报考设有“限大余县户籍或生源”条件的岗位,须提供户口簿或高中毕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要求是指公告之日前本人、父母或夫妻一方为大余县户籍,含在大余县参加高考的考生。
八、关于中共预备党员报考问题
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可以报考。
九、关于各项资格条件计算截止时间问题
各项资格条件的计算截止时间,除公告已明确或另有规定外,均为本公告报名第一天。
十、关于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问题
在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由当地组织部门出具报名截止日前同意报考证明,聘用后为事业编制或备案制编制。
大余县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国企正式人员(含编制备案制、用人备案数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所在地组织(人社)部门在报名截止日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人员报考须提供服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当地人社部门的同意报考证明或报名截止日前的解除服务协议。
同意报考证明应在资格审查时提供。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同意报考证明并查实的取消聘用(录用)资格。
大余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具备报考资格。
十一、关于笔试科目问题
笔试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政治理论、法律常识、公文基础知识、科技知识、时事等,不指定教材)及申论。
十二、关于体检标准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有关规定执行,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关于回避问题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职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十四、关于违纪违规处理问题
1.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在本次公开招聘中,考生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分别给予取消应聘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等相应处理。
2.《刑法》对于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雷同答卷的处理方式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视为违反了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按照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进行事后处置。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按照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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