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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政策解读
《契税法》沿用《条例》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考虑到实际征管中存在不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特殊情形,《执行口径》第四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补充。一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二是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三是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第二项是平移原《条例》细则规定,第一、三项是根据《执行口径》前述规定进行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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