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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训:营改增后发票的使用原则与规定

环球网校·2020-09-23 14:32:54浏览44 收藏4
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为方便大家了解分享了“会计实训:营改增后发票的使用原则与规定”以下介绍了营改增后发票的使用原则与规定,希望涉及到此税务处理的学员注意哦!

(1)一般性原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4)收取过路(过桥)费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十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规定,2017年底:6.优化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发票管理。

完善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落实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系统,完成部、省两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改造,依托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见66号文。

5)所有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领用通用定额发票。

6)使用具备开具卷式发票功能收银机的纳税人可以领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

7)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2)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使用的发票、份数和限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申请使用的发票、份数和限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种、数量。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包含初次和变更)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4)可以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1)45号文

2017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45号公告--《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总局后续解释

所有人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已通过公文系统下发给你们,现将部分同志对公告内容提出的问题集中明确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此次扩围行业包括,

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通过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仍由各省国税局严格按照总局统一下发的票样(征管科技司即将向各地下发纸质及电子票样)以及编码规则自行印刷。

这是总局相关业务老师权威解释。

3)以前文件已认可开具的行业

住宿业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自2016年11月4日起:(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鉴证咨询业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自2017年3月1日起:(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自2017年6月1日起。(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注意,上述自开票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5)营改增中的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6)关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部分业务使用定额发票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以下业务,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无法满足其开票需求的,可以申请使用定额发票:

1)火车站小件寄存业务。

2)集贸市场按次收取的临时摊位管理费。

3)企业经营中面向个人集中、定额收取的费用,如考务费、学历认证费等。

4)入户上门收取的垃圾清理费。

5)旅游景点兼营的游船、泳圈等租赁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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