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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政府补助确认及税会处理都怎么做吗?有哪些方法吗?看完这篇文章您就都懂了!
案例介绍:
房地产开发企业乙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
现乙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款3000万元,如何处理?
分别如下三种具体情况分析会计、税务处理方式:
情况一:
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分析:
在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三条的规定, 政府补助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是政府补助是无偿性的。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基于此规定,本案例中的房地产企业获得政府用于该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即红线之外建基础设施)的土地返还款因不具有无偿性,从而不是政府补助,实质上是政府购买服务。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因此,基于此规定,土地返还款用于该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即红线之外建基础设施),必须按照“销售建筑服务”税目的收入处理。
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挂,政府为减轻开发商的负担,对开发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进行返还。一般情况下,由于实施了土地的储备制度,政府将生地转化为熟地后再进行“招拍挂”,动拆迁问题已妥善得到解决,土地的开发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周边的市政建设将逐步完善,水、电、煤等市政都有计划地分配到位。即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国土部门已将拟出让的土地处置为净地,即权属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无地面附着物的宗地。但是在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着“毛地”出让的情况,尤其是在企业改革、改制处置土地资产时,这种情况更比比皆是。因此,很多政府部门在招、拍、挂出让土地后,都会以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形式,用于开发项目相关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工程建设的补偿。其中土地返还款用于该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即红线之外建基础设施)的实质是政府购买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服务(相当于PPP模式的业务)。
因此,本案例中企业取得的土地返还款3000万用于红线之外建设基础设施,要按照传统的政府购买公共基础设施工程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收到返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02.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7.3
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款时:
借:开发成本 2702.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7.3
贷:银行存款 3000
增值税:销项-进项=0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0
土地增值税:?
情况二:
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乙补助3000万元,用于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分析:
公共配套设施是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是企业立项时承诺建设的,其成本费用应由企业自行承担,而且开发商在制定房价时,已经包含了公共配套设施的内容。
在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四条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同时财会[2017]15号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基于此规定,本案例中的房地产企业收到用于项目内建设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即红线之内建基础设施)的土地返还款,应该冲减“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
在税法上,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关于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内建设的医院、学校、幼儿园、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或移交给政府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还要参照各省国税局的规定而定。例如,海南省和湖北省国税规定,上述配套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内,作为无偿赠送的服务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如果上述配套设施不在可售面积之内,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福建省国税局规定,上述配套设施如果未单独作价进行核算,作为无偿赠送的服务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如果上述配套设施单独作价进行核算,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实践当中,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内建设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和道路等配套设施,都不会单独作价核算,而是进公共配套设施核算,而且都不计算在可售面积之内,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内建设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和公安派出所等设施都会单独作价核算,在可售面积之外。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内建设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和道路等配套设施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在项目内建设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和公安派出所等设施无偿赠送或移交给当地政府,也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具体的账务处理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是,如果协议约定土地返还款用于项目内开发企业自行建设,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等基础设施工程支出,则收到的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冲减“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 2702.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7.3
第二种是如果协议约定土地返还款用于项目内幼儿园、学校和公安派出所等配套设施,并要移交给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则该土地补偿款由于不具有无偿的特征,因而不是政府补助。与前面合同约定的第五种情况相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因此,土地返还款用于用于项目内幼儿园、学校和公安派出所等配套设施,并要移交给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必须按照“销售开发产品”收入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02.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7.3
情况三:
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乙补助3000万元,用于乙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和生产经营财政补贴。
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四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同时财会[2017]15号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基于以上规定,在土地招拍挂制运作过程中,出于招商引资等各种考虑,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返还,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应当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且与企业日常活动不相关,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会计处理为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例中的房地产企业取得的招商引资奖励款不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此需要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750万元(750=3000×25%)。同时,本案例中的土地返还款3000万元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政府补贴的情况分析完了,其中重点在于业务经济性质的正确理解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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