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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赠与合同

环球网校·2020-09-02 13:51:22浏览16 收藏4
摘要 2020年注会进入冲刺备考阶段,为了帮助考生高效备考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赠与合同”以下介绍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希望对大家快速把握考试重点,高效备考2020年注会《经济法》科目有帮助……

编辑推荐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四章历年考情分析及高频考点汇总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九节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的内容。

[内容导航] :

1.赠与台同概述

2.赠与合同的撤销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 : 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概述

[解释]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赠与合同的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2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解释]如果属于法定撤销,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_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

法定撤销的情形: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撤销权。

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不同,法律规定的期限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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