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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间,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确保疫情防控和稳外贸工作协同有序推进,税务总局出台相关政策,明确了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式”办理和恢复退(免)税权等政策措施,具体如何办理,咱们往下看:
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式”办理
1.“非接触式”申报。疫情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开具证明和进行退(免)税申报。在这里提醒一下,疫情期间,临时扩大了网上无纸化申报退税的范围,允许所有出口企业的所有出口退税业务,均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申报退税。也就是说,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在申报所有货物劳务和服务出口的退税时,都可以只提供申报电子数据,暂不报送纸质资料。
2.“非接触式”审核反馈。疫情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的,即可为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办结退税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渠道反馈纳税人。纳税人需要开具纸质证明的,可联系税务机关邮寄送达。
3.逾期业务办理。因疫情影响,纳税人2019年的出口业务,可能无法在2020年4月征期结束前申报退(免)税或者完成收汇,不少纳税人担心逾期不能办理退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明确,过了4月征期,纳税人只要退(免)税凭证信息齐全、完成收汇,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4.事后补报资料。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补报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税务机关将按规定复核补报资料。如果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补报,或者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限期补正。如果纳税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者补正后的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恢复退(免)税权的规定
1.政策规定。对于已放弃退(免)税权至今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如果今后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那么该纳税人可以声明,自税率或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对于曾经放弃退(免)税权的纳税人,不论现阶段是否已恢复退(免)税,都可以声明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2.办理手续。纳税人无需先到税务机关单独办理声明恢复退(免)税权的手续,只要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就行了。如果是从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退(免)税权,在2020年3月1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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