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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活动——消费积分抵扣
小东在网上“某某的旗舰店”购买了一副手套,总价113元,其中积分抵扣10元,自己支付103元。那么“某某的旗舰店”的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113(103+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91.16+8.8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11.84+1.16)
【注意】跨店满减一般也属于平台活动,顾客优惠金额由平台买单。
店面活动——满额即减
“某某的旗舰店”是一家饰品店,双十二推出满100减10,满500减100的促销活动。顾客小东选取商品共计500元,按照活动规则实付价款400元。“某某旗舰店”的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3.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02
店面活动——折扣销售
“某某的旗舰店”双十二推出满减活动,服饰7折销售,小东选购800元服饰商品,实际付款560元。
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5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95.57
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 64.43
店面活动——捆绑销售
“某某的旗舰店”服饰促销,羽绒服售价2 200元,成本为1 800元;围巾售价113元,成本为40元。活动期间小东购买了羽绒服和围巾套装,只收2 260元。
账务处理:
羽绒服、围巾套装不含税收入:
2 260÷(1+13%)=2 000(元)
分别确认羽绒服与围巾收入
羽绒服公允价值=2 200÷(1+13%)=1 946.9(元)
围巾公允价值=113÷(1+13%)=100(元)
本次销售中羽绒服应确认的收入=1 946.9÷(1 946.9+100)×2 000=1 902.3(元)
本次销售中围巾应确认的收入=100÷(1 946.9+100)×2 000=97.70(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2 260
贷:主营业务收入——羽绒服 1 902.3
——围巾 97.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
借:主营业务成本——羽绒服 1 800
——围巾 40
贷:库存商品——羽绒服 1 800
——围巾 40
店面活动——购物送礼品
“某某的旗舰店”主营为服饰售卖,为了回馈顾客,推出买服饰赠送定制记事本的活动,送完为止。活动期间服饰收入3 390元,送出记事本50本。记事本购进含税总价为500元,服饰购进的含税总价是678元。
(1)服饰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3 3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库存商品 600
(2)记事本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42.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7.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442.47
贷:库存商品 442.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 > > > 附件1:销售环节会计处理
> > > > 附件2:日常运营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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