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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环球网校·2020-11-10 16:01:33浏览29 收藏8
摘要 环球网校(环球青藤旗下品牌)小编分享了“会计实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以下介绍了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供大家参考,涉及到这些税务处理的考生请知悉!

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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