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0-01-02
育婴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制定
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老师,制定了《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年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育婴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从行业发展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前瞻性出发,把托育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工作范畴纳入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
——新增加健康与管理职业功能,满足社会日益重视婴幼儿健康管理的需要。
——各职业功能工作内容增加,满足新时期婴幼托育机构、家庭等对育婴员职业工作内容不断发展需要。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职业鉴定指导中心、山东英才学院、河南春苗职业培训学校、成都师范学院、河南中医药大学、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宋庆龄儿童发展中心、郑州第一人民医院、保定宫静育婴师培训学校、郑州市劳动保障培训就业指导中心、河南省人民医院。主要起草人有:李伟杰、刘冰、宋占美、程冠三、文颐、张世卿、姚梅玲、姚蓓喜、杨建丽、宫静、刘瑞琴、杨于嚣、马彩霞等。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托幼协会、河南大学、郑州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福建师范大学、河南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郑州市中医院、河南省中医院、启元幼儿园、真爱幼幼机构。主要审定人员有:王书荃、胡育、岳亚平、苗萍、宋丽莉、张传霞、丁海东、琚玮、刘馨、薛玉珠、单海军、邹丽娟、郭爱。参与编审人员有:张灵芝、贾成千。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中国优生优育协会、衡水顺达培训学校的大力支持;哥伦比亚大学教育学院程维祎提供了有关资料和建议。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育婴员
1.2 职业编码
4-10-01-02
1.3 职业定义
在 0~3 岁婴幼儿家庭从事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护理和辅助早期成长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人格健全,身心健康,视觉、听觉正常,动作灵活,观察敏锐,良好语言表达能力,
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①工作 1 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
① 相关职业:婴幼儿发展引导员、幼儿教育教师、儿科医师、儿科护士、孤残儿童护理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保健调理师、健康管理师、保育员、家政服务员,下同。
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 ②或相关专业 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或笔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 2 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采用模拟操作或现场操作时,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5,且考评人员为 3人(含)以上单数。技能考核采用笔试时,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 2 名监考人员。
② 本专业: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下同。
③ 相关专业:中职:护理、中医护理、家政服务与管理、营养与保健;高职高专:护理、预防医学、公共卫生管理、人口与家庭发展服务、临床医学、中医学、食品营养与卫生、健康管理、医学营养、心理咨询、营养配餐、特殊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中医康复技术;普通高校:护理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妇幼保健医学、针灸推拿、教育学、小学教育,下同。
1.8.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 90min;技能考核时间:采用笔试方式考核时不少于 90min,采用现场操作或模拟操作方式考核时不少于 30min。
1.8.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在计算机机房进行。技能考核在具有必要的流动水源、玩具、婴幼儿睡眠和配餐活动物品,且室内卫生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设施安全,并配备投影仪和播放设备的场所进行。
2 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2)关爱幼儿,科学养育。
(3)平等对待,尊重差异。
(4)认真观察,合规操作。
(5)勤奋好学,友好合作。
2.2 基础知识
2.2.1 0~3 岁婴幼儿教养基本理念
(1)0~3 岁婴幼儿教养原则。
(2)0~3 岁婴幼儿教养行为规范。
(3)0~3 岁婴幼儿教养环境。
2.2.2 0~3 岁婴幼儿生长发育基础知识
(1)0~3 岁婴幼儿解剖及生理发育规律和特点。
(2)0~3 岁婴幼儿心理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
(3)0~3 岁婴幼儿发育行为基础知识。
2.2.3 0~3 岁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基础知识
(1)0~3 岁婴幼儿营养与喂养。
(2)0~3 岁计划免疫与预防接种。
(3)0~3 岁婴幼儿保健与护理的基础知识。
2.2.4 0~3 岁婴幼儿日常生活中教育的基础知识
(1)0~3 岁婴幼儿听说能力发展的特点与规律。
(2)0~3 岁婴幼儿感官教育及认知能力发展的特点与规律。
(3)0~3 岁婴幼儿动作发展的特点与规律。
2.2.5 安全工作常识
(1)育婴员日常安全知识。
(2)家用电器安全操作及消防安全知识。
(3)食品安全知识。
(4)户外安全知识。
(5)室内安全知识。
(6)急救常识及家庭护理包。
2.2.6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相关知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知识。
(7)《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的相关知识。
(8)《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相关知识。
(9)《0~6 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相关知识。
(10)《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相关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求。
3.1 五级/初级工...........
完整内容请点击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人社厅发〔2019〕47号).pdf下载阅读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以上就是环球网校育婴师频道为您整理的“育婴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关内容,更多育婴师考试试题以及复习精华资料请点击文章下方“免费下载”按钮免费下载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