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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掌握)
1、规范适用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其他人员。既要遵守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2、基本行为规范。
(1)以人(病人)为本,践行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
(2)遵纪守法、依法执业;(3)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关爱生命;
(4)优质服务,医患和谐(带头控烟);(5)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6)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7)爱岗敬业,团结协作。(8)乐于奉献,热心公益(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
二、医师行为规范(掌握)
1、遵循医学科学规律,更新医学理念知识,保证医疗技术科学性、合理性;
2、规范行医,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
3、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对患者人文关怀,真诚、耐心沟通;
4、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报告职责;
5、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6、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要保障患者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三、实施与监督
1、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机构贯彻执行规范的监督检查。
3、实施和执行规范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等级评审、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4、违反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患聘、解职待聘、解聘。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程序办理;需要行政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涉及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附则
1、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2、机构内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参照执行;
3、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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