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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规定的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I、Ⅱ类学分)。产假每年应完成学分10分(不区别I、Ⅱ类学分)。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I、Ⅱ类学分要求按单位分类如下:
1、医、技、药类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五年内完成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2、护理人员
县级医疗单位
各级护理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3、乡镇以下基层医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完成基层医疗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