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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纪律
《招标投标法》第44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后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上述规定表明,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以下几方面纪律:
(1)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和评标细则,对开标中所有拆封并唱标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独立评审,不得将自身意见强加给其他评委或诱导其他评委认同,不得私下互相串通压制其他评委成员的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以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公平和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2)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评审和比较投标,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重要权力,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和公平性,评标委员会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馈赠或者其他好处。
(3)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作为评标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其他有关情况最为了解,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自觉遵守评标保密纪律,评标中和评标后均不得私下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和评标有关情况。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也应自觉遵守评标保密纪律。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此外《评标老师和评标老师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老师管理办法》等,均对评标纪律作出了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