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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的监督体系
《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确立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总体指导协调、各行业和专业部门分工协作的行政监管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审计部门可以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在招标投标法规体系中,对于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都有具体规定,构成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