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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投标企业的资格管理
货物投标单位的资格管理主要是货物产品制造、销售、安装企业的经营资格、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认可制度。我国现行货物生产企业的行政管理规定主要有:
1)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列入目录的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
下列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①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②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③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④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⑤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晶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⑥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2)强制性认证制度。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主要规定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以及《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等。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简称为“3C”标志)。
3)特殊行业的规定。
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及相关文件中,已将火灾报警、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防火门、消防水带、消火栓(室内、外)、普通消防车(罐类、专项类)列为限制类目录产品。对于拟生产上述产品的单位必须获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04]令第397号)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令第373号)规定国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许可制度。
(2)货物投标资格能力要素
1)投标人资格和类似项目业绩。
①投标人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如果招标采购货物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或者属于强制性认证制度、特殊行业安全生产许可和核准制度的货物产品,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专营产品的货物贸易企业还应具有生产企业授权代理经销资格。
②投标人应具有类似项目的一般和专门业绩经验要求:
A.一般业绩经验要求是投标人应满足的最低类似业绩标准。
B.专门业绩经验针对招标采购大型、复杂货物,单一投标人难以承担全部制造供应任务的,可允许由2个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或总分包的形式联合供应招标采购货物的全部单元系统货物,此时可以分类设定各单元系统的专门制造和供货业绩经验要求,联合体各成员业绩均应满足各自负责供应单元系统货物所对应的制造和供货分类业绩经验要求。
C.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是指直接负责设计、制造货物的业绩。投标人不能将与其有隶属或组织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绩作为自己的业绩,尤其是控股公司不能将其子公司的业绩作为自己的业绩。
③型式试验和检验报告。对于部分实施技术认证的货物,可以将技术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或检验报告作为投标资格能力因素。
2)投标人拟投入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货物招标需审查投标人拟投入货物生产和供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资格、能力。
3)财务状况。投标人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 机构审计的近年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文件表明其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以及已有或通过筹集获得的流动资金、未抵押的实物资产、信贷资金和其他资产。
4)拟投入设备状况。制造货物所需生产设备的技术性能状况以及货物生产设备的剩余能力。
5)联合体与分包。大型、复杂货物招标如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或分包形式投标,则应当对联合体和分包商的组成成员设定资格要求。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按照分工满足一般和专门业绩经验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招标项目关键部分的专门业绩,针对联合体其他成员或投标人雇用的专业分包商应指明其联合承担或分包供应货物的清单,并要求其满足专门业绩经验要求。
6)履约信誉及其他。是指投标人履行合同的信誉情况和银行资信状况。投标人应提供近年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合同争议纠纷引起的诉讼、仲裁、违法行为记录及有关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况的声明和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