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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保存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采购项目类别、名称;②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③ 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④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⑤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⑥废标的原因;⑦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