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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范本中将工程变更分为工程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类。其他变更是指,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其他实质性变更。发生这类情况后,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工程施工中经常发生设计变更,对此通用条款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工程师在合同履行管理中应严格控制变更,施工中承包人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也不允许对工程设计随意变更。如果由于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的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一)工程师指示的设计变更
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工程师依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可以就以下方面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二)设计变更程序
1.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通知发出的时间与形式
(2)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行政审批与变更图纸的单位
(3)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所需的变更。
(4)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变更费用与工期延误的处理
2.承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1)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2)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若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则须经工程师同意。
(3)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三)变更价款的确定
1.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
确定变更价款时,应维持承包人投标报价单内的竞争性水平。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