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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义务而应当强制性承担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各部门的规章都对招标采购活动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均做出了规定。
招标师作为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当事人,应当认真负责,规范履行招标采购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行为和工作成果依法合规、客观真实、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招标师如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应予以回避。招标师不得承接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代理,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师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招标师不得与招标投标主体和评标老师私下串通协商、暗箱操作、串通投标抬标,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评标信息,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招标师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受与工作职责有关以及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任何不正当利益。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8条规定,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职业资格。按照《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规定,招标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2)向监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