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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订管理目标需具备一定的技术基础和管理条件。
2)项目总体管理目标的制订只能由项目发起人承担,其他的参与方只能在自己的合同与责任范围内制订子项目或相应部分的分解管理目标,且分解的目标不能与项目总体目标产生冲突。
3)项目目标的形成必须具有“目标载体”。一般应是项目标准规范的管理成果文件,项目范围管理任务中的“项目许可证”、“工作任务书”和“工作分解结构”这三项重要管理成果既是确定目标参数的主要依据,又是表述目标管理的最适宜的载体,还是由浅入深对项目整体及分解目标做出的制约性描述。这三项成果一般需得到项目发起人批准,并得到其他参与方的认可。
4)项目管理目标体系也是阶段性成果。项目管理的总体目标明确于“工作任务书”(对于很多项目而言,就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因为在此阶段项目已经形成了方案设计并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在此后的管理阶段中,进一步的目标管理主要体现在总体目标的分解与落实之上。
5)需要区分管理目标的制订者与实现目标的执行者。项目各参与方目标的制订者一般是该参与方的决策层,但实现目标的执行者则是被授权的项目经理及管理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