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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1)概述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监督的相对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相关自然人)有可能违反招标投标相关管理秩序,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4)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作用的形式不同
行政监督主要采用立法、执法、违法惩戒的方式制约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行业自律主要采用制度引导、培训教育、沟通协调、监督检查、纠正控制、违规惩戒等手段实施全过程、多环节、多方式的约束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4)作用的效果不同
行政监督行为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威慑性,但面对宽泛、复杂、动态的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往往针对性不强,操作性不强,时效性不够,行政监督执法的成本 高、效率低。行业自律可以充分借助社会监督的作用,尽早发现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市场和企业主体不同的实际情况以及违规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依据 法律政策及时采取指导、协调、检查、纠正并制定相应行业规则等自律措施,帮助企业、个人及时反映和有效解决有关诉求及诱发违规违法行为的相关问题。
行业自律又必须以行政和司法监督为支撑。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督必须相互结合,互为补充,才能使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相得益彰,有效维护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