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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1)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依据
《招标投标法》中所称履约保证金实际是履约担保的通称,是指中标人或者招标人为保证履行合同而向对方提交的资金担保.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常见的是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目的
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其目的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如前所述,我国《招标投标法》中所称履约保证金实际是履约担保的通称,其形式有多种.既可能是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也可能是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最主要的方式是履约保证,即由招标人、中标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如果是招标人向中标人保证的,一般是支付担保,常见的是保证.按照习惯,履约保证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行出具的,一般称为履约保函;一类是银行以外的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一般称为履约保证书.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担保形式、格式由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4)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