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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招标投标法》在总结我国招标投标工作二十多年经验、教训,吸收借鉴国外通行做 法的基础上,确立了招标投标基本制度的主要程序和内容。但该法规定相对原则,在招标 投标活动的一些细节方面还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
《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加快了配套法规的制定步伐, 出台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于2012年2月1日正式施行。目 前,招标投标程序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有了比较详细的操作规则,基本地满足了不 同行业、不同专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基本形成。针对一 些地方、部门出台的招标投标规则与《招标投标法》和《条例》不一致甚至冲突的问 题,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下一步还将着手进行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一致的部委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废止一批与上位法不符的招标投标规定,进一步促进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统一。
(2)建立了基本符合国情的监管体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确立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总体指导协调、各行业和专业部门分工协作的行政监管体制。各地方也明确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政府采购法》也明确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监督职能分工。为避免政出多门,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由11个部委组成的部际协调机制,全国已有许多省市也建立了招标投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且,不少省市地方按照监督和管理分离的要求,积极改革和完善行政监督体制,努力创新监管方式,设立了统一综合的行政监督执法机构,同时发挥行业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对于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积极作用。各行政监督部门还通过监督检查、项目稽查、受理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各项招标投标制度落到实处。
(3)招标投标市场迅速发展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都必须进行招标。据不完全统计,建筑、交通、水利水电等行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均达到90%以上。不仅如此,一些部门、地方和项目业主,还主动将招标投标扩大到项目选址、项目融资、聘请工程咨询机构、选择代建单位等工程建设的方方面面,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招标,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等领域,大大扩展了招标投标范围,通过招标投标达成的交易金额不断增加,全国专业从事招标代理的机构达6000余家,从事招标采购的专业人员约百万,招标投标已经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服务行业之一。
(4)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明显提高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行政监督力度的逐步加大,招标投标行为也日趋规范,过去长期影响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规避招标、泄露标底、政企不分、行业垄断、条子工程等违法违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与此同时,项目业主不断改进和加强采购管理,大胆探索实行电子招标、无标底招标、集团集中招标等新的采购模式。招标行为的规范,以及采购模式的创新,大大提高了采购的质量和效率,不同程度地预防了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等****行为的发生。据测算,通过招标节约的建设投资一般在10%~15%,有的地方和行业甚至更高。
(5)企业竞争能力不断增强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重点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外,都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取邀请招标的,也应当向三个以上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这些规定和要求,一方面打破了长期以来形成的条块分割、地方封锁和部门垄断,为企业提供了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机遇;另一方面,也迫使企业从过去依靠行政分配任务的习惯中走出来,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竞争能力以求得生存与发展。目前,市场开放已成为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竞争意识逐步深入人心,通过招标不仅促进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也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