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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中医药局,厅、局直属医疗机构、局注册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川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师执业范围的管理工作,尤其是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相关工作。要认真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和各级各类人员学习《执业医师法》、《四川省中医药条例》、《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严格依法执业。
二、各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及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四川省中医药条例》和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合理使用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人员。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规定注册后,可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关临床科室执业,并开展以运用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为主的相应诊疗服务,也可使用勿需特殊准入的现代医学诊疗技术和方法 。
三、各级各类中医药人员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掌握,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体系,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坚持“读经典、跟老师、多临床”的中医成才道路,以使用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为主,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四、各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及各级医疗机构要鼓励临床类别医师积极学习研究和运用中医理论与诊疗技术。临床类别医师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局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学中班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中医药基础、临床主要课程)知识并培训考核合格者允许运用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
五、各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及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师执业范围工作的监管,规范监管程序。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要切实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找准依据,依法、公正、公平执法,保障医师的合法权利,保证医师医疗活动规范、安全、有序的进行。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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