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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
(1)概述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中大量使用的竞争性交易方式,因此容易产生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竞争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招标采购中的行为均有禁止性规定。
1)竞争的概念。竞争,是指个人或团体,为要达到某种目标,努力争取其所需求的对象而言。招标采购中的竞争主要发生在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对象是中标人的资格。
2)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是指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而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
3)竞争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四点:
①适用对象的多样性。
②调整方法的复杂性。
③法律内容的交叉性。
④法律责任的综合性。
(2)招标采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投标人相互之间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993年9月2日通过、自19 93年12月1日起履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商标混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诋毁商誉和不正当有奖销售等。
(3)招标采购中的垄断行为
一是招标信息发布时,设置各种障碍和门槛,将投标人资格限定为主管部门的意向供应商。这样就剥夺了外地供应商或本地的非主管部门意向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机会。
二是主管部门通过控制评标委员会选定其意向供应商。
三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为招标人与其意向供应商(投标人)互相串通。
四是强制本地供应商联合抵制外地供应商或强制本地一部分供应商联合抵制其他本地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