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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的特点
除一般工程咨询合同的特点外,项目前期咨询合同还具有以下特点:
1)项目前期咨询合同主体的专业性项目前期咨询合同主体为委托人和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评估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必须具有与为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咨询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前期咨询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前期咨询合同的标的为工程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在建设项目开展之前,委托人需要考虑拟投入资本和收益目标、项目政策环境、实现项目的技术条件以及社会效益等。项目的前期预测会对委托人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项目前期咨询提供的项目评估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委托人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3)前期咨询合同服务方式的特殊性前期咨询合同的服务内容主要是工程咨询单位通过调查研究,为委托人提供项目的评估或者可行性报告,对项目的前景进行预测和风险提示,帮助委托人进行决策。具体而言,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包括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咨询服务。
项目前期咨询合同重点条款
项目前期咨询合同重点条款主要包括主体条款、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条款、咨询服务成果条款、咨询服务收费条款、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等。
1)主体条款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和工程咨询单位。
2)工作范围、工作内容与咨询服务成果条款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服务,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
3)项目前期咨询服务收费条款工程咨询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同时双方可以约定当工程咨询单位所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时的相关安排,即通常由工程咨询单位负责完善咨询成果,但委托人不另支付咨询费用。
4)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人。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合同项目以外的项目。
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管理要点
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的管理、计划管理、人员管理和支付管理等。
1)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管理工程咨询单位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是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具体咨询服务工作的基础,也是委托人向工程咨询单位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的依据。
委托人应当要求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全面、恰当以及及时地完成相应的咨询服务工作,包括咨询服务方式、咨询服务成果提交的方式、时间以及咨询成果的质量标准等。
2)计划管理委托人可以要求工程咨询单位制定详细和可行的咨询工作计划安排。
首先,工程咨询单位应组建为该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团队和人员;
其次,通过工作计划安排使得咨询服务团队明确工作顺序和工作内容;
最后,在计划工作安排中确定相应的走访对象或需要提供配合工作的主体,提前通知需要提供配合工作的单位或机构,使其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准备需要配合的内容。
3)人员管理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的人员管理主要包括人员稳定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等。
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机构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服务团队组成人员,尤其是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或委托人依据合同约定提出调换要求的,工程咨询单位新委派人员的从业资历及专业能力不得低于被调换人员,并且新委派人员的名单需要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4)支付管理一方面,委托人在与工程咨询单位签订项目前期咨询合同时,应当将服务费的支付与咨询服务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果的提交相关联,约定服务费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间,以确保工程咨询单位在提供咨询成果之后,委托人再支付全部的服务费用。
另一方面,委托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避免遭受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