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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工程施工项目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的规定主要有: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规定的其他内容;未按规定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对于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9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5条均规定,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书面通知招标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书面通知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修改的投标文件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还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2)内外层信封均应:①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文件中指明的地址;②注明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在(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人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也应按规定密封、标记。
无论是工程施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还是其他类型的招标,除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及其修改的密封与标记作出规定外,招标文件还可能根据具体需要增加其他密封和标记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时也应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