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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特殊性
大部分招标采购合同,特别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招投标订立的招标采购合同,其标的物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主要包括: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一般而言,此类项目承载了重要的社会服务功能,具有社会公益性,因此就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订立的招标采购合同的标的物体现出一定的特殊性。此外,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标的物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可见,政府采购中订立的招标采购合同的标的物也具有明显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