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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财会〔2018〕32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根据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会〔2017〕43号)要求,现就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宣传贯彻新《会计法》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业,要组织好新《会计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宣传新《会计法》的基本内容及其重要意义,重点是新《会计法》删除的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基本规定,引导各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二、修订废止相关文件规定
财政部正按法定程序废止《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等与会计从业资格相关的配套文件;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市财政局将会根据文件的废止和修订情况,及时清理涉及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文件规定,修订与会计从业资格相关的文件规定。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要按新修订文件的要求抓好落实。
三、做好《会计法》修订后续工作
(一)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市、县财政部门不再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采集、变更、核发、补换、调转登记等工作。
(二)各县区财政局仍可使用现有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开展继续教育和奖惩信息登记等工作,并对相关数据资料妥善保管。
(三)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新《会计法》施行后,各县区财政局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制度清理、政策衔接、督促落实等工作;强化会计诚信建设和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用评价等提供信息服务;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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