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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事项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2017年11月5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不再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换发、补发、调转登记等工作。具体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对已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不再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对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尚未办理定期换证的,不再予以换发。
3.对已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生遗失或者毁损的,不再予以补发。
4.对持证人员工作单位因在本市范围内或跨省发生变化的,不再受理调转登记。
5.持证人员因相关信息(学历、专业技术资格等)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到原会计关系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6.财政部、上海市财政局相关部门正在加紧清理和修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配套文件。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原办法执行,2018年及以后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将按修订后的《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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