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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级经济师考前冲刺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四

环球网校·2017-09-14 13:27:18浏览162 收藏81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分享的2017高级经济师考前冲刺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四以下分享了高级经济师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经济师考试频道,网校会及时更新考试资讯......  相关推

  【摘要】环球网校分享的“2017高级经济师考前冲刺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四”以下分享了高级经济师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经济师考试频道,网校会及时更新考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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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

  2009年7月,A国有企业欲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C上市公司。具体作法为:A企业与C公司的发起人股东D国有企业订立协议,受让D企业持有的C公司51%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C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此事。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D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得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A企业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A企业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业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E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分析A企业收购C公司的作法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1)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2)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3)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收购协议应是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4)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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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本文环球网校小编集中整理“2017高级经济师考前冲刺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四”供大家参考。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经济师频道&论坛,我们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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