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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业,中央、省驻威单位:
根据《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13〕26号)、《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有关规定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7〕25号),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在威海市范围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时间
即日起至12月31日。
三、继续教育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政府会计准则、会计理论与实务、《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财政绩效评价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山东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财会业务的相关制度办法等。《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及山东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制度办法为必学内容,医院、高校应侧重本行业的相关会计制度。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威海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区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我市会计人员参加网络培训,可登录山财培训网(网址是:http://www.1k100.com)进行在线注册学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达到24学时,考试合格(60分及以上),即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
市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地方大中型企业、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中央、省驻威单位,于培训前向所属会计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同意后,可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
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须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会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会计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会计人员参加当年继续教育免费,所需培训费用纳入同级财政当年预算。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予以补学,所需培训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二)2017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于12月31日前结束,各区市会计管理部门要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提高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数据导入全市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
(三)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相关条件。
(四)在财政部及我省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办法出台之前,我市暂按《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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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威海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
(二)市直会计人员参加2017年度继续教育,采取免费网络培训形式。会计人员可登录山财培训网(http://www.1k100.com),选择“威海市直”,进行报名注册和在线学习,无须现场报名和办理学习卡。继续教育学习累计达到24学时,可参加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60分及以上),即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
(三)凡参加威海市财政局2017年7月举办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实务培训班”的会计人员,视同完成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凡申请面授培训的单位,须于10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科提交面授培训书面申请,申请材料要说明面授培训的必要性、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及具体培训时间。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自行组织会计人员面授培训。
(五)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后,应按《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1.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时间:2017年11月1日—12月31日。
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地点: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高区文化中路86号)二楼财政局窗口,咨询电话:5892077。
2.参加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的市直会计人员,由单位收齐会计从业资格证和汇总表,并提前电话预约,统一办理继续教育登记,过期不予办理。
符合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条件的市直会计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随所在工作单位集体统一办理继续教育登记,过期不予办理。
威海市财政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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