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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2017年卫生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工作的通知

环球网校·2017-08-29 10:28:43浏览233 收藏116
摘要   湖北十堰2017年卫生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工作的通知公布,2017年度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按现工作岗位和从事的专业进行对口申报。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

  湖北十堰2017年卫生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工作的通知公布,2017年度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按现工作岗位和从事的专业进行对口申报。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含本年度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具体通知要求环球网校分享如下:

关于2017年度十堰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工作的通知

十职改办〔2017〕7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职改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17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17]1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卫生专业实际,现就2017年度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2017年度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按现工作岗位和从事的专业进行对口申报。

  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含本年度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基层卫生专业副高级职务(简称“基卫高”)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专业副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4]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有关政策要求

  (一)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

  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聘用人员以及在本地从业的社会流动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须经由聘用单位推荐、业绩材料在聘用单位公示后,由聘用单位盖章认可,再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申报,通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交本人近一年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在本市(州)缴纳社保的凭证(单位出具无效)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聘用合同。

  在乡镇、社区卫生院,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乡镇血防站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可申报常规评审,也可申报“基卫高”任职资格评审。“基卫高”任职资格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在基层单位聘用时有同等效用。

  中央在鄂单位、部属高校校医院或省属单位就地申报评审时,须出具省职改办签发的委托函,并按程序经单位推荐、业绩材料在单位公示,由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后方可申报。

  (二)外语、计算机不作申报前置必备条件。在量化评审时作为评价要素,予以量化评分。

  (三)参加全国卫生中级职称考试达到省级合格线的,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正常评审时,应重新考试达到国家合格线后,方可申报。考试达到省级合格线且符合基卫高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基卫高。

  (四)申报正常评审的,水平能力测试需符合申报条件要求,水平能力测试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实际工作岗位相一致; 申报评审“基卫高”的,水平能力测试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人机对话”达到55分以上的,方可申报。

  (五)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条件审查破格、转评人员的申报材料。卫生技术是实践性较强的专业,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原则上不允许破资历。破格条件,仍按鄂职改办[2013]11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

  2017年起,不再实行转评晋升。转评应在新的岗位上(或取得同级别职称任职资格)满1年以上。医、药、护、技不能逆向转评,通过考试取得的卫生中级职称,在顺向转评时,可不再要求考试取得新岗位中级职称。晋升上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原卫生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但原专业岗位业绩不作为晋升依据。

  高校教师申报评审卫生系列职称的,应先取得主系列职称,并通过国家卫生中级资格考试,逐级申报。

  按鄂职改办[2013]118号文要求破格申报正常评审的护理人员,应先按破格条件办理破格手续。

  (六)申报健康教育(卫生管理)的,原则上应具备医学专业相关学历、学位,取得卫生类专业技术中级职务,并在卫生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上从事卫生政策和卫生事业管理研究工作。医学会、卫生执法类的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卫生管理。其他卫生事业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岗位申报相应职称。

  (七)在医学影象等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出具疾病诊断书职能的,可以申报医技(负责设备维修的,申报医药工程)。

  (八)2017年报送论文、科研的要求,原则上仍按鄂职改办[2013]118号文件掌握。申报者应择优报送本人本专业的论文、科研成果代表作(附件6:2016年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医学类(部分)参考目录),超过数量的论文或非本专业论文、基础性研究论文、著作以及参编的著作、短篇、个案报道以及论文发表在影响因子较低的刊物的不计入量化分。申报卫生管理的,非卫生事业管理研究方面的论文不计入量化分。

  (九)2017年起,按文件要求应承担基层医疗机构支援任务的,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见附件1、2),逐级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在量化评分时予以计分。医联体内的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时间可作为基层服务时间。

  (十)根据《关于进一步严肃评审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5]135号)要求,继续教育不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在量化评审时予以赋分。

  (十一)按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护理专业,均应取得相应资格,并在执业地注册。其资格、年限是否符合规定的年限要求,由市卫计委核定。

  (十二)过去文件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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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关申报、评审程序

  2017年申报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仍采取网络申报与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均由市卫计委审核把关,电子材料经市卫计委审核无误后,方可通过系统推送给高评办。

  (一)网上个人申报及单位推送:

  个人通过网上职称申报系统入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职称评定专栏\网上申报),在网上完成个人账户注册并填报个人申报数据,推送至单位审核。

  推荐单位同时进入以上栏目,用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账号密码登陆系统,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然后按管理权限将申报人申报材料推送到上级主管部门。

  个人申报和单位推送前,请认真仔细阅读操作说明,正确选填相关信息和推送路径。填报完毕后使用系统打印《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情况一览表》。

  (二)报送纸质材料

  申报人员应将经市卫计委审核盖章的纸质材料报高评委会公室(市职改办)。

  纸质材料申报:按原有关规定装订报送(附件3),报送全过程要逐级审核、签字、盖章。破格、转评的相关材料(原件另装袋)待省职改复核后退回。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坚持以德为先的评价导向。申报过程中要坚持诚信承诺和公示制度,每位申报人员必须签署《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推荐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申报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相关业绩材料必须在推荐单位公示1周以上,《公示证明》要明确写明本年度本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人数、本次正式申报人数、被公示人综合排位位次,要有三名以上群众代表签字,要加盖单位公章。所有申报材料均应由推荐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所有违纪违规行为,将在职称申报系统的诚信体系中加以记载。

  (二)强化各级审核、监督职能。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对推荐、申报的程序进行管理,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对推荐、申报、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市卫生高评办具体组织实施评审。在推荐、申报、评审过程中,要严肃申报、评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放宽条件,降低要求,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建立倒查追责机制。2017年,卫生系列仍然实行评前拟评对象和评审结果双公示,即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在本地职改办审核通过后,在本地职称网上进行公示;评审结果在本地和省人社厅网上同时公示。对凡在推荐、申报、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现象,省职改办将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并将有关违纪线索通知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凡在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对已取得的任职资格予以撤销;对审核不严或帮助申报者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评审材料受理起止时间

  全市卫生计生系列职称报送材料时间为:2017年即日起至9月30日。

  评委审阅的业绩材料,均以截止时间为准,截止时间后提供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分依据。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网上申报的,申报时间截止后,一律不再开通申报渠道。

  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发文鄂财综发(2011)32号文件规定执行,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300元。报送材料时一并缴纳。高评办联系电话:0719-8665733

  附件:1、《湖北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记录表》

  2、《湖北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考核鉴定表》

  3、卫生高评办受理、审核材料要求

  4、单位公示证明

  5、诚信承诺书

  6、2016年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医学类(部分)参考目录

  附件: 附件1-5

  附件: 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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