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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环球网校·2017-07-02 08:45:01浏览87 收藏34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入备考预习阶段,财政部很重视会计技能的提升,因此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

  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环球网校提供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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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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