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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环球网校·2017-06-18 08:55:01浏览191 收藏57

  【导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是2017年安全工程师考试重点,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7年安全工程师考试课程,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7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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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依照《民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谓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人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不仅将工业用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纳入了法律规范,还将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纳入了法律规范。这里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主要是指工业用的民用爆破器材。(环球网校安全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通常所称的民用爆破器材实际上是民用爆炸物品的同义词;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主要是指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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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及职责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三)从业人员的资格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环球网校安全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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