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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环球网校提供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
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
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
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管理。
二、注销登记的申请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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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如果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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