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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始凭证的外借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复制吗?
解答: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
【注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复制的是会计档案。原始凭证比较特殊,需要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才可以复制。
编辑推荐:原始凭证的保管
(1)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链接】会计档案: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 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提示】经办单位理解为本单位。
(4)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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