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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如何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解答: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税前扣除总结:
业务招待费 |
(1)发生额的60% (2)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营业收入的15%(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公益性捐赠 |
年度利润总额的12% |
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总额的14% |
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的2% |
职工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的2.5%(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 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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