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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5

环球网校·2017-03-17 09:59:20浏览493 收藏49
摘要   【摘要】2017年经济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环球网校为帮助大家备考特整理了2017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5供大家了解练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经济师考试频道! 相关推荐: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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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l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l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 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2009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09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时得知: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l50万元,尚未偿还。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l、歹U问越:

  (1)甲公司是否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在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谁是其所有权人?乙公司是否对该轿车享有质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6)己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对不能交付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7)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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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本文环球网校小编集中整理“2017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5”供大家参考。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经济师频道&论坛,我们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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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

  (1)甲公司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根据规定,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2)乙公司无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乙公司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

  (3)

  ①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甲是该轿车的所有权人。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甲和乙虽然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轿车尚未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②乙公司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在本案中甲公司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公司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因此质权尚未设立。

  (4)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5)甲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本案中,轿车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承租人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6)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合同标的物轿车已经毁损,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当对乙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7)如果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庚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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