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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三章税收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环球网校·2017-03-15 11:51:50浏览78 收藏15
摘要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鉴于各省延缓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现实情况,将有效的帮助学员在各地延迟考试的情况下,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提前备考特分享了2017年会计从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鉴于各省延缓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现实情况,将有效的帮助学员在各地延迟考试的情况下,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提前备考特分享了“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三章税收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以下是介绍税收法律责任的内容,希望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备考的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税收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环球网校提供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税收行政责任

  税收行政责任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涉及税务领域的具体行政处罚主要有:

  1、责令限期改正

  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或尚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较轻的处罚形式,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处罚作用。

  2、罚款

  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

  其中,加收滞纳金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

  具体有两种情况:

  一是对违法方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物进行没收;

  二是对虽系违法者所有,但用于非法活动的财产进行没收。

  4、收缴未使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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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或会计证论坛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资料敬请考生朋友关注,以上是网校整理的“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三章税收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供大家学习!

  二、税收刑事责任

  税收刑事责任是违反税收法和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可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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