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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章节知识点:第七章票据法”的新闻,为考生发布审计师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和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章节知识点:第七章票据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节票据法
知识点一、票据法概述
票据特征:票据属于货币债权证券、严格要式证券、流通证券、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作用:支付作用、汇兑作用、信用作用、融资作用
种类:汇票、本票、支票——我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
票据法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广义: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
狭义:票据法典——我国的《票据法》
2、特征:强行性和技术性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要素:
1、主体:通过实施票据行为取得一定权力,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2、客体: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货币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返还的非票据关系和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六)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种类
(1)主票据行为: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的行为。仅指出票行为(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
(2)从票据行为:能够引起票据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等
3、票据行为的要件
(1)实质要件: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意思表示
(2)形式要件: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
4、票据行为的代理要件
(1)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
(2)在票据上标明代理的意思
(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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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
1、概念与种类
(1)概念: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种类: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取得的途径
(1)从出票人处取得
(2)通过票据背书转让等方式从持票人处受让取得
(3)依照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其他法定方式取得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出于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不得享受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消灭
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履行、免除、抵销、时效届满等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行使: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行使(2)票据权利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丧失,以票据法规规定所为的行为
5、票据权利补救措施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7、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八)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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