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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答疑:票据的对物抗辩有哪些情形?

环球网校·2017-02-02 07:20:01浏览135 收藏27
  【摘要】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正在预习阶段,为了更好帮助考生,对教材内容的一些不理解进行解答,环球网校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答疑:票据的对物抗辩有哪些情形?”本文能够帮助你更好的全面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问题:票据的对物抗辩有哪些情形?

  解答:

  对物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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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辩的限制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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