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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办理与会计从业资格有关的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1514号)文件精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市、县(区)财政局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补换发、变更、调转登记等行政服务事项。同时,进驻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与会计从业资格相关的业务自2017年11月24日起取消办理。
二、已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三、省级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已关闭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补换发、变更、调转登记等功能。继续保留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功能,供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及视同继续教育登记使用,待财政部修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下发后再作相应调整。
宿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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