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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7〕27号文件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一)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二)省级财政部门已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可结合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进行升级改造,对相关数据资料妥善加以利用。
(三)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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