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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

环球网校·2017-11-15 15:43:17浏览2232 收藏223
摘要   【摘要】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结束,考生考得怎么样呢?今年考试成绩什么时候公布等问题。环球网校小编根据广大考生回忆特整理并分享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欢迎广大考生对答

  【摘要】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结束,考生考得怎么样呢?今年考试成绩什么时候公布等问题。环球网校小编根据广大考生回忆特整理并分享“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欢迎广大考生对答案!以下是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回忆版,仅供考生参考。希望能给考生带来帮助。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及答案下载汇总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网友回忆版)

  三、案例分析题

  1、2016 年 4 月 4 日,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 80 万元,用于购置 A 型号自行车 1000 辆,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4 日至 2016 年 6 月 4 日,并以价值 90 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自行车价格上调,甲公司于 4 月 5 日,又向乙银行追加借款 2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5 日至 2016 年 6 月 4 日。4 月 7 日,甲公司与自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 A 型号自行车 1000 辆,总价 100 万元,甲公司应于 4 月 9 日、4 月 20 日分别支付价款 50 万元,丁公司应于 4 月 16 日、4 月 27 日分别交付 A 型号自行车 500 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4 月 9 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车价款 50 万元。4 月 16 日,丁公司交付 A 型号自行车 500 辆。甲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 月 18 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要求丁公司减少价款,被丁公司拒绝。理由是:第一,双方未就自行车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也只能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4 月 20 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 50 万元,甲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 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5 月 6 日,丁公司发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 500 辆自行车买卖合同。5 月 20 日,甲公司隐瞒已受领的 500 辆自行车的质量瑕疵,将该批自行车以 30 万元卖与戊公司,约定 6 月 30 日付款交货。5 月 25 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 35 万元购买上述 500 辆自行车。5 月 30 日,甲公司以自己隐瞒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撤销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6 月 4 日,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两笔贷款,乙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丙公司还贷,被丙公司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减少价款?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与戊公司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6)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并说明理由。

  (7)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已经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价款,丁公司交付A 型号自行车。已经实际交付了,所以甲公司已经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

  (2)甲公司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根据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题中,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因此甲公司可以要求减少价款。

  (3)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的义务不构成违约。《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本题中,甲公司经过调查,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中止履行,并不构成违约。

  (4)甲公司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5)甲公司无权撤销与戊公司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本题中,甲公司是实施方,没有撤销权。

  (6)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题中,甲以房屋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属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7)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公司追加借款,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并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对第二笔贷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2、(本小题17分)2016 年3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购买绒布面料和丝质面料。为筹措面料采购资金,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合同,约定:借款 50 万元,借期为自放款日起的 1 个月,月利率 4%。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丁银行预先扣除相应利息后发放贷款48 万元。戊公司为甲公司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甲公司和乙公司绒布面料买卖合同约定:面料总价 40 万元,乙公司交付绒布面料 3 日内一次付清;合同签订次日,甲公司给付定金 10 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数给付定金。后因绒布面料价格上涨,乙公司要求加价,被甲公司拒绝。最终,乙公司比约定交货日期延迟10 日才向甲公司交货。此时,甲公司因无原料投产,不能向买方按时交货,订单已被原买方取消。甲公司为此遭受损失 19 万元。鉴于乙公司的履行已无意义,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履行,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由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 20 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 19 万元。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绝赔偿 19 万元损失,要求甲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甲公司和丙公司丝质面料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丝质面料 100 匹;甲公司应在收货后 10 日内检验面料质量并通知丙公司;甲公司于质量检验后 3 日内支付价款。甲公司收货后,由于业务繁忙,至收货后的第 12 日才开箱验货,发现面料质量存在问题,不能正常使用,遂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丙公司拒绝。验货次日,甲公司所在地山洪暴发,丝质面料全部毁损。

  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丁银行借款。丁银行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甲公司还本付息。戊公司拒绝,理由是:(1)4%的月利率不合法;(2)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绒布面料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要求(2):根据定金罚则,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 20 万元?并说明理由。

  要求(3):适用定金罚则后,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19 万元?并说明理由。

  要求(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丝质面料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要求(5):丝质面料遭山洪毁损的损失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要求(6):甲公司与丁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 4%月利率是否合法?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应向丁银行支付多少利息?并分别说明理由。

  要求(7):戊公司关于“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乙公司迟延履行,导致甲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为甲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2)根据定金罚则,甲无权要求乙返还 20 万元。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无效。题目中货款 40 万元,其 20%是 8 万元,即适用定金罚则,甲公司可以要求乙返还 18 万元(甲公司给付的 10 万元应如数返还,8万元是赔偿部分)。

  (3)适用定金罚则后,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19 万元。根据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11 万元(19-8=11)。

  (4)甲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题目中甲公司超过约定的检验期间,视为质量符合规定,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5)损失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货物已经交付给甲公司,因此是甲公司承担风险。

  (6)约定 4%月利率合法。根据规定,自 2013 年 7 月 20 日起,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除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调整外,金融机构其他贷款利率不再设上下限。题目中甲公司是向丁银行借款,这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因此利率符合规定。

  (7)戊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题目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才有先诉抗辩权。因此戊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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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小题10 分)2016年6月3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日,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管理人收到以下债权申报:

  (1)A 公司曾为甲公司的 50 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保证。2016 年 3 月,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A 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银行支付 50 万元借款本息。A 公司因此向管理人申报50 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

  (2)甲公司欠 B 信用社 60 万元借款未还。C 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但尚未承担保证责任。B 信用社向管理人申报 60 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后,C 公司也提出相同金额债权的申报。

  (3)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乙公司也进入破产程序。甲公司和乙公司对 D 公司负有 70 万元的连带债务。D 公司向乙公司管理人申报 70 万元债权后,又向甲公司管理人申报该 70 万元债权。

  (4)甲公司长期拖欠 E 公司货款,累计 20 万元。E 公司申报 20 万元本息的债权。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上述申报后,审查了 A、B、C、D、E 五家债权人的相关材料,认为 E 公司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未将 E 公司申报的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分别是多少?

  要求(2):甲公司管理人对 A 公司申报的 50 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要求(3):甲公司管理人对 C 公司申报的 60 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要求(4):甲公司管理人对 D 公司申报的 70 万元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要求(5):甲公司管理人不将 E 公司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管理人对 A 公司申报的债权应当确认。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保证人 A 公司代替债务人甲公司向银行清偿 50 万元本息,可以 50 万元本息申报债权。

  (3)管理人对 C 公司申报的债权不应当确认。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题目中,债权人信用社已经申报全部债权,则保证人 C 公司不能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4)管理人对 D 公司申报的债权应当确认。根据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管理人不将 E 公司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登记表。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债权不能成立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登记表。

  4、A 公司是一家拥有 200 多名职工的中型企业。自 2015 年年底开始,A 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2017 年 1 月,A 公司 20 名职工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 A 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 20 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2017 年 2 月,A 公司的债权人 B 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 A 公司破产。A 公司提出异议称,A 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 A 公司和 B 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 A 公司坚持要求 B 银行再给其半年还款缓冲期,争取恢复生产,收回货款后再清偿贷款,B 银行则要求 A 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人民法院认为,A 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 5 日后做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 A 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C 公司欠 A 公司的 20 万元货款到期,C 公司经理在得知 A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因被 A 公司经理收买,直接将货款交付 A 公司账务人员。A 公司财务人员收到货款后,迅速转交给 A 公司的股东。

  (2)A 公司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债权人 D 公司清偿 10 万元债务,A 公司此前为担保该笔债务而以市值 50 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也因此解除。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时还发现,A 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认为 A 公司 20 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驳回 A 公司的抗辩异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C 公司向 A 公司财务人员交付 20 万元货款的行为是否产生债务清偿效果?并说明理由。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 公司向 D 公司的清偿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并说明理由。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 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对其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

  【答案】

  (1)人民法院认为 A 公司 20 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本题中,A 公司 20 名职工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 A 公司的破产申请,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所以没有破产申请权。

  (2)人民法院驳回 A 公司的抗辩异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本题中,A 公司称其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但不能立即清偿 B 银行债务亦不能与 B 银行达成和解,所以异议不成立。

  (3)C 公司向 A 公司财务人员交付 20 万元货款的行为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效果。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本题中,C 公司经理在得知 A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直接将货款交付 A 公司账务人员,使其他债权人受到损失,所以此行为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效果。

  (4)A 公司向 D 公司的清偿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本题中,A 公司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债权人 D 公司清偿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的 10 万元债务有效。

  (5)A 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对其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强制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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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小题10 分)2017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 50 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所欠货款。汇票到期日为 2017 年 8 月 10 日。A 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0 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丙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

  4月10 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用于购买办公设备,并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5月10 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用于支付咨询服务费用,但未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庚公司名称。

  8月15日,庚公司持该汇票向 A 银行提示付款。A 银行以庚公司名称未记载于汇票被背书人栏内为由拒付。庚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本公司名称后,再次向 A 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自行补记不具效力为由再次拒付。庚公司向乙、丙、丁、戊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其中,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丁公司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丙公司的装修工程未通过验收,不符合乙公司在汇票上注明的转让生效条件。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A 银行第一次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2):A 银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3):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4):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第一次拒付理由成立。根据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因此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2)第二次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题目中,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是丁,丁可以对戊拒绝付款;而丙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的。

  (4)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而庚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与乙并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乙不能以该理由拒绝付款。

  6、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 A 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 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 A 银行提示付款。A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孙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丁公司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因此本题中尽管丙是恶意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丁是善意第三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

  (2)乙公司无需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本题中被伪造人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3)郑某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因此本题中保证人(郑某)仍应对票据权利人(丁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4)孙某不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根据《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本题中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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