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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7〕56号)、《关于开展南宁市2017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和申请流程通告如下:
一、认定权限
负责兴宁辖区范围内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二、认定条件
(一)认定对象
1.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
2.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于2016年或2017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
1.户籍或人事档案在南宁市兴宁区。
2.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4.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017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放宽到全区所有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的毕业生,这部分人员必须是在教育厅和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人员,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注1:以上学历必须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学历等)。
持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search.cscse.edu.cn)。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4)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
根据《关于教师上岗及教师资格认定等普通话水平要求的通知》(桂教语工〔2007〕2号)文件规定,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注2: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注3: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有关问题请咨询南宁市普通话测试站,地址为:南宁市金洲路22号717办公室,电话:2636129。
(6)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结果一年内有效)。
注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指定医院
1.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七星路89号);
2.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院(双拥路6号);
3.广西民族医院(明秀路232号);
4.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医院(园湖路2号);
5.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即瑞康医院(南京路39号)。
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认定流程
2017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有关流程如下:
(一)上网登记申请信息
网报时间:2017年11月6日至12月6日。申请人请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填报申请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请务必在12月6日前提交,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予补申请。
注5:网上申报的方法详见《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网上报名使用说明》(附件1)。
非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申请人只能从“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的无效。
注6: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对于相同学段相同学科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办理方式
直接到现场确认点提交认定材料。
2.现场确认时间
2017年11月27日(星期一)至12月1日(星期五);
2017年12月4日(星期一)至12月6日(星期三)。
3.现场确认地点
(1)现场确认地点: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南宁兴宁区政府15楼兴宁区教育局1506室。
现场确认点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0771--3290742。
4.现场确认提交的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网上申报后下载A4纸双面打印,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2)《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表中要求由单位填写部分视申请人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①对于南宁市兴宁区户籍的申请人:若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由现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盖章(无组织人事部门的单位可加盖单位公章,仅单位人事部门或单位公章为有效);若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由本人人事档案所在人才交流中心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填写盖章(居委会、村委会盖章无效)。
②对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由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或所就读学院填写盖章。
(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1份。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4)户籍证明材料。
①本辖区户籍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本或集体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需复印户口簿主页、有申请人信息页)
②户口不在本辖区,人事档案托管在本辖区的,提供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托管证明需注明人事档案托管号码、期限等信息。
③户籍未迁至本辖区,但在本辖区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在读学生提供有效的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①全日制普通高校专升本在读学生需提供专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读硕士生需提供本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读博士生需提供本科或硕士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所有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rhsq.jsp)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③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的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党校等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④持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⑤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9)申请人应自行粘贴好各类表格上的照片,并另交1张小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粘贴和另交的照片须与网上申报照片同一版本,不得提供艺术照或大头贴之类的照片。
以上材料请到现场确认点根据档案管理要求装订。原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5.领取收件通知单或受理通知单。
材料受理后,申请人将获得由受理机构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
6.上网查询认定结果,办理领证手续。
(1)结果查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老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可登陆“兴宁区政务信息网”(http://www.nnxn.gov.cn/)--“教育局”--“通知公告”专栏查询认定结果。申报人也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查询结果。
(2)领取证书。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可同时上网查询有关领证事宜。领取教师资格证时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1.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网上报名使用说明
2.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3.思想品德鉴定表
4个人委托书
5.现场确认申请材料整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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