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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精神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7〕77号)文件精神,浙江杭州2017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知公布,详细内容环球网校分享如下,希望大家及时关注。
一、评审权限
今年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组建的省高评委评审,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参加由市卫生计生委组建的市高评委评审。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及任职年限
1.市属及县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1)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
(2)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满2年。
2.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1)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20年,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
(2)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15年,受聘中级职务满7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满2年。
3.先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专业对口)者,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任职时间。
(二)论文、科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的论文、科研要求从明年开始,按浙人社发〔2016〕105号文件执行。今年为平稳过渡,论文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科研不作为申报要求。对于符合学历及任职年限者,申报正高级资格,须提交二级及以上论文3篇,在三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其中1篇论文必须发表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上。申报副高级资格,须提交已在二级及以上医学刊物上发表的论文2篇。
2.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论文、科研不作为申报条件,仅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
3.今年因国家未开展职称外语水平考试,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外语水平考试暂不作统一要求。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职称外语不作为申报要求。
4.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从今年起不再作为评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三)申报专业要求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共设置100个专业(附件1)。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
(四)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任职年限)条件,但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学历和资历不能同时破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申报破格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应为优秀。其他破格条件按原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市属及县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破格晋升正高级资格,除规定条件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3项条件:
(1)发表论文3篇,其中2篇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且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另1篇可以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2)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在全省同行中有相当的知名度。
(3)医德医风好,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以及人才培养做出了贡献,已成为本区域学科带头人。
2.市属及县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破格晋升副高级资格,除规定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6项条件中的3项:
(1)发表论文3篇,且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其中1篇必须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另2篇可以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2)掌握本学科(医、药、护、技)先进医疗技术和诊疗办法,在本专业范围内,组织或主持解决过疑难病症的诊断治疗,理论上或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在同行内有相当知名度。
(3)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三等、地市(厅局)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4)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老师,全国模范护士,国家及省部级科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近5年内获得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的称号)。
(5)担任主管护师5年以上,并且近3年内在县级以上医院护理部担任正、副主任,实际工作业绩突出。
(6)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
3.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破格晋升正、副高级资格,除规定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4项条件中的2项:
(1)县及以上等级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市(厅)级及以上医疗卫生计生工作的单项先进获得者。
(2)获得县(市级局)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3)申报正高级资格发表论文3篇,其中应有2篇及以上在二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申报副高级资格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1篇及以上应在二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4)中专学历,申报正高级资格的,须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从事医疗卫生计生工作满30年;申报副高级资格的,须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25年。
(五)考试要求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60分方可申报评审,考试成绩3年有效。考试合格成绩仅作为申报条件,不作为评审的依据。
(六)其他有关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要求。申报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按原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完善继续医学教育与晋升职称挂钩制度的通知》(杭卫发〔2003〕159号)文件规定,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
2.市属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和疾控机构的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规定,完成到基层服务任务。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到基层服务的,不得推荐申报评审。
3.提交的学历、论文、科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例、病例、晋升前到基层服务等各类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为申报当年6月30日。医生、护士签约服务工作情况表填报时间截止为申报当年9月30日。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
4.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院校后期临床教师,评审范围严格限制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必须是近三年来未间断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相应(或高于)现申报卫技资格的教师资格。
5.转评或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任现职满1年,除具备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外,申报正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一级论文1篇,申报副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二级论文1篇。
(七)否决条件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近3个年度中,年度考核有未达到合格者;
2.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3年(不含评审当年,下同);医疗事故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1年;
3.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4.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5.经查实收受“红包”未满1年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6.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7.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三、申报办法和程序
(一)建立考核推荐组织。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建立考核推荐小组,对申报评审人员进行全面评价,择优推荐。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分局、社发局)要成立县推荐委员会,对所辖地区的申报评审人员进行统一评议推荐,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13人,除1名行政领导外一般应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老师。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确定。
(二)制定推荐方案。各地、各单位要研究制定推荐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岗位设置总体情况、空缺高级岗位数、拟推荐高级岗位数、评价标准、推荐办法和程序、推荐委员会组建情况等。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推荐方案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分局、社发局)推荐方案于10月20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把好考核推荐关。从今年起,全面实行评聘结合,单位在高级岗位空缺数内实行申报竞聘。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等程序开展申报竞聘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丰富评价办法,完善评价标准,可通过采取量化评价、述职答辩、内部测评等形式,对申报对象医德医风、专业知识、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考察和全面衡量。对同意推荐票数未达到实到评委人数三分之二的人员,不得推荐。
(四)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各地、各单位要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医德、能力、业绩为导向,重点考核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
(五)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要加强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严格按文件规定把握申报条件。单位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对申报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人要在《真实性保证书》签字确认,特别对论文、科研、病例等材料,要确保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今年,将对上报的论文等材料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推荐委员会或单位可探索通过重复率检测等手段,对申报对象提供的论文、科研等开展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严厉打击论文造假、学术剽窃等失信行为,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六)切实落实评审信息公示制度。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综合表》、《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推广表》、《学术报告讲座情况表》、《医生签约工作情况表》、《护士签约工作情况表》等个人所有申报材料,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全信息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所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其他相关政策
(一)其他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申报途径。在杭部队医院、其他系统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以及民营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可结合实际,由单位选择申报省高评委或市高评委评审。确定申报途径后,以书面形式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在一定时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五年内不再调整。
(二)民营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申报岗位数量。根据改革导向及民营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发展实际,民营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在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可不受岗位数量限制。
(三)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实际,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首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用机关工作期间执笔(牵头)拟制的并已在工作中实施的政策、规划等或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等代替1篇论文;免予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对科研、晋升前下基层时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四)计生专业人员申报。根据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及浙卫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计生专业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执行我省改革后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政策,设置计划生育(副高级)和生殖健康教育技术(副高级)两个专业,其中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原药具主管技师、宣教主管技师可直接申报生殖健康教育技术(副高级)专业。在2017年底前,学历要求、继续教育学分要求、论文要求、破格条件等暂执行原评审要求不变。从2018年度起,全省统一卫生、计生人员申报评审要求。
(五)有关倾斜政策。贯彻落实援藏、援疆、援青和援外等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有关政策规定。对长期扎根山区、欠发达地区等人员,及从事精神卫生、儿科、院前急救、艾滋病、结核病防治等特殊岗位和县以下单位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老师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对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申报评审时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享受平等待遇。
五、报评材料要求
(一)申报工作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网址:http://zcsb.zjwjw.gov.cn),打印后由所在单位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本人确认签字后,再经当地卫生计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查、推荐等,按评审权限逐级上报。
(二)结合市属、县及以下单位不同人员的岗位职责,所有申报者应提交任现职以来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情况,填报在综合表相应的栏目内。
2.提交《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5例,一般应包括实例情况、处理办法、取得成效等内容,应尽量采用不同年份的实例,体现个人能力和水平;同时,申报临床、中医、口腔类专业人员还须填报《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填50例),其中申报专业序号为32-35、37-42的人员可不填写。应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3.论文发表及科研开展情况,论文及科研的内容应与岗位工作相关,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创新性和科学性,能够解决临床实际问题,有利于推动医学发展。
4.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简称“三新”)应用推广情况,一般应包括三新内容、应用推广情况、取得成效。申报正高提供2项,副高1项,内容与5例实例不能重复,填报在申报系统相应的栏目内,并在线打印生成《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推广表》。
5.带教情况,填写近三年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生的情况,填报在申报系统相应的栏目内。
6.学术报告讲座情况,填写近三年主要讲座情况,一般应包括讲座举办单位或部门、时间、地点、对象、主题等情况,填报在申报系统相应栏目内,并在线打印生成《学术报告讲座情况表》。
7.根据杭卫计发〔2016〕161号文件,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工作列入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参考标准,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内科学、外科学、中医内科学、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专业的医生和申报护理类专业的护士,需要填报《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情况表》或《护士签约服务工作情况表》。
(三)按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规定,完成相应的下基层任务,相应内容填报在申报系统中。
(四)申报评审材料请按附件《评审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附件2)整理并报送。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申报人员论文、科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不作为申报必备要求,作为评审时的参考条件,相关材料报送视申报人员个人情况确定。
(五)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请在10月2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分局、社发局)请在11月6日前报送申报材料。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在网络上报电子材料。纸质材料报送地点:市卫生计生委职改办(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1611室),对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我委不予受理。
(六)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费和评审费,由各地、各单位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规定收取。请各地、各单位统一收齐后缴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理解吃透职称改革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抓紧落实,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职改办联系。联系电话:87032225,87064369。
附件2:评审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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