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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经济师《中级财税》考点预习:契税

环球网校·2017-01-19 10:29:52浏览84 收藏33
摘要   【摘要】2016年经济师考试已经结束,新的一轮备考即将开始,网校为方便大家备考2017年经济师考试,特分享了2017年经济师《中级财税》考点预习:契税,希望对大家预习有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经济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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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

  1.销售不动产过程中:

  销售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

  购买方:印花税、契税

  2.掌握纳税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3.掌握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1)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2)以自有房屋作股权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房屋交换:房屋产权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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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4.熟悉契税的税率—幅度比例税率:3~5%

  5.掌握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情形 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5.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土地使用权的(2011年新增) 按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6.熟悉契税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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