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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一般原理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考题分值1分左右。
本章主要内容:
1.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2.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3.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4.法的功能和效力
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考试内容:法的概念、本质与基本特征的内容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多选)
1.法的阶级性
2.法的国家意志性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特征(多选)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法具有普遍性
6.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7.法是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考试内容: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的细胞。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1.假定条件:适用条件、主体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肯定的后果、否定的后果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是有区别的概念。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规则的内容不同分:授权性规则、义务规则。
2.按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分: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3.按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分: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考试内容: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一)法的制定
1.概念
2.立法程序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及其常委会。
(1)准备阶段
(2)法的形成或确立阶段
(3)完备阶段
(二)法律解释
1.概念
2.分类
(1)立法解释:效力最高。基础。
(2)行政解释
(3)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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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的功能和效力
(一)法的功能(作用)
1.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个别指引、规范性指引
(2)评价作用: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
(3)教育作用
(4)预测作用
(5)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与法的本质密切相关。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二)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来自于国家强制力。
(三)法的效力范围
1.对象效力:法对人的效力
(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2.空间效力
是指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3.时间效力
(1)法的生效时间
主要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的终止生效时间,即法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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