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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行为

环球网校·2016-08-23 15:17:44浏览67 收藏20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行为"的新闻,为考生整理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税务师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行为"的新闻,为考生整理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汇总

  【内容导航】:

  (一)行政行为基本理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行为基本理论

  1.行政行为,又称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2)裁量性:立法通常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裁量权,以便其能灵活地处理新的行政关系;

  (3)单方意志性: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有效,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

  (5)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保证其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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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4.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

  ①“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②“行政相对人”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③“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不得否认或拒绝行政行为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2)拘束力:对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有关人员或组织均有约束力。

  (3)公定力:一经作出推定为合法有效。

  (4)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业的内容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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