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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主体

环球网校·2016-08-23 15:17:38浏览46 收藏13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主体"的新闻,为考生整理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税务师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主体"的新闻,为考生整理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主体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汇总

  【内容导航】:

  (一)行政主体的特征

  (二)行政主体资格识别的基本规则

  (三)行政主体的具体规定

  (四)行政职权的特征与内容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特征(权、名、责)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权力;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4.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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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主体资格识别的基本规则

  1.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

  行政机关一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构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通常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事业单位

  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授权(如“五会两局”),否则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4.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

  (1)公务员以其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

  (2)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①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③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④参加培训;

  ⑤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⑥提出申诉和控告(而非“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⑦申请辞职;

  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行政主体的具体规定

  1.中央行政机关

  2.地方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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